2022年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6月22日专为备考2022年民法考生准备,帮助考生通过每日坚持练习,逐步提升考试成绩。
判断题
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 案:对
解 析:本题考查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答 案:对
单选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
- A:2万元
- B:1万元
- C:2.5万元
- D:3万元
答 案:A
解 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增加。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应()
- A: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 B:不承担民事责任
- C: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D:分担民事责任
答 案:C
解 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多选题
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主观题
1、简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答 案:(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因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 析:(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因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简答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答 案: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参加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解 析: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参加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论述题
1、论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答 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2、论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与法律后果。
答 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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